康巴什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4-18 17:37【字体: 】 【颜色: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康巴什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通过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将康巴什区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保障全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鄂尔多斯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鄂尔多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康巴什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和程序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康巴什区全区域范围内各类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中所指突发水污染事件,是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受污染对象主要包括地表水、饮用水、地下水,由于水污染物泄漏导致空气污染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大气应急预案等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参照国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标准,将突发水污染事件按照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1.因水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水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水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水环境污染造成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二)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1.因水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水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水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水环境污染造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水污染事件。

(三)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1.因水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水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水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水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水污染事件。

(四)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

1.因水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水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水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康巴什区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

成立康巴什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管委会分管环保工作的副主任担任总指挥;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环保局局长、统筹办主任、安监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成员为各相关部门负责人。

2.2 水污染事件应急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环保局副局长、统筹办副主任、安监局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2、附件3。

2.3 水污染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水污染事件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应急指挥部指定。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一般情况下,现场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组:由应急办牵头,负责统筹事件应急工作,负责联系上级部门,协调物资保障工作等。

应急调查组:由环保局、统筹办、安监局、公安分局及相关单位人员担任,负责清查污染源,调查事故原因,编写事故调查报告。

应急监测组:由环保局牵头,具体由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担任,负责应急监测工作和数据审核、汇总分析,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应急处置组:由环保局牵头,统筹办等部门参加,负责督促相关单位污染防控、现场控制和现场应急工程的实施,对违法排污单位依法查处。

医疗救治组:由卫生局牵头,为现场救治提供医疗保障,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禁止或限制受污染水体的饮用,防范因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集体中毒。

治安保障组:由公安分局等牵头负责,负责现场警戒,提供交通管制及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疏散与撤离。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饮用水等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宣传信息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向上级部门报送信息和最近情况,联系新闻媒体,收集区内外新闻报道,编写信息简报。

2.4 水污染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

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应急工作需要,聘请相关专业专家到现场指导。应急专家咨询组在污染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应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在应急工作全过程和日常工作中起指导作用,具体做好如下工作:

(1)在污染源排查中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

(2)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3)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

(4)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

(5)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6)为各应急小组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

(7)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8)协助应急救援人员的日常培训和咨询工作,协助事故的调查工作,协助企业的事故评价。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一)信息监控

环保局、统筹办、安监局等部门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综合分析和评估区内常规监测数据、环境监管信息和安全生产信息,包括对发生在辖区外但有可能对康巴什区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上报。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环保局。

(二)预警分级和信息发布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水污染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蓝色预警为可能发生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由管委会应急办公室发布;黄色预警为可能发生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橙色、红色预警分别为可能发生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可能导致特大水污染环境事件,管委会应急办公室报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水污染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发布可以通过新闻发言人、电视、广播电台、报纸和手机短信等渠道播报,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为快速告知受突发水污染事件影响的社会群体,电视台、电台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应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免费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三)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受污染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不能直接接触与不能饮用的水体等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四)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2 信息报告与通报

(一)报送时限和程序

1.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后,任何个人、企事业单位都可以向环保局报告,环保局接到报告核实后向管委会应急办公室报告,同时环保局向市环保局报告,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管委会应急办公室、环保局在发现或获悉突发水污染事件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并初步认定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性质和类别,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应及时上报市政府总值班室。

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突发水污染事件;

造成1万人以上饮水困难或需疏散转移100人以上的突发水污染事件;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的突发水污染事件,环保局向管委会应急办公室报告,同时向市环保局报告,管委会应急办公室应在事发半小时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较大(Ⅲ级)的突发水污染事件,环保局向管委会应急办公室报告,同时向市环保局报告,管委会应急办公应在事发1小时内向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2.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水污染事件,管委应急办公室应按照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I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有可能产生跨盟市或跨省(自治区)影响的;

因突发水污染事件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应急指挥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它突发水污染事件。

3.突发水污染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旗区行政区域的,环保局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环保局,并向管委会应急办公室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二)报送方式和内容

报送方式采取初报、续报和终报形式报告信息。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水污染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报告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水污染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终报应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在1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载明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 应急响应与现场处置

4.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立刻报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管委会应急办公室负责应对工作。

另外,当事故级别达不到蓝色预警时,企业和环保局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进行企业内部自救或小范围的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应急调查与污染处置

(一)应急调查

1.开展基本情况调查。迅速了解事件的具体情况,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原因、污染源、污染途径、波及范围、污染暴露人群数量及分布、当地饮用水源类型及人口分布、疾病的分布以及发生后当地处理情况。

2.确定污染种类。污染种类主要包括化学性污染、生物性污染、混合性污染等。化学性污染主要指工业为主的污染如石化、印染、制药等工业集中排污或突发排放,或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造成危险品泄漏等。生物性污染主要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事故性排污和医院污水排污污染。混合污染指化学性和生物性混合污染,其健康危害同时包括急性中毒和急性传染病等。

(二)污染处置

管委会应急办公室负责组织先期应急处置,采取果断措施,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环境事故的发生。

水污染应急指挥部根据水污染事故的实际情况和监测调查获取的水质污染、水文等信息,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做出污染处置:

1.经过污染分析,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协调污染水域上、下游水库,采取下游水库开闸放水,加速污染水体下泄;上游水库开闸放水,补充新鲜水量,尽快恢复水质。

3.如果饮用水水源出现污染事故,则停止取水,启动相应的饮用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协调启用饮用水应急水源,组织应急饮用水供应,保障群众生活用水供给。

4.组织污染水域及下游水域水质监测,饮用水水源水质和自来水供水水质应急监测工作,掌握水污染信息,综合分析水污染变化趋势,指导水污染处置和应急饮用水供应。

4.3 应急疏散与人员安置

根据突发水污染的影响程度,及事发地的水文条件、地理地形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

4.4 防护与救援

若出现污染水体导致人员中毒等情况,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同时救援人员要做好被救者和自身的防护工作。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现场救援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通过加大供水深度处理、启动备用水源、水利工程调节、终止社会活动、生产自救等措施减少污染危害等建议。

4.5 应急监测

预案启动后,应急监测组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受污染水体、土壤等进行应急监测,根据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受污染水体的规模、污染程度、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断面和监测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管委会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水污染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7 市场管控与社会维稳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生活用水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矿泉水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 应急终止与善后处置

5.1 应急响应终止

当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的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管委会终止应急响应。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须继续进行为止。

5.2 事件调查与损害评估

由环保局牵头,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在应急调查的基础上,查明事件详细原因和性质。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3 善后处理

民政局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5.4 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服从上级命令和指挥,临阵脱逃或阻碍应急处置行动,扰乱社会秩序、谎报情况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康巴什区为市府所在地,本着资源共享的原则,应急专家从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专家库抽取。为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提供应急处置与救援和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

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重特大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环境保护局、所属监察等技术单位,要在现有检验、鉴定、污染治理等技术力量和装备的基础上,增加和加强污染检验、鉴定、监测设备的配备,特别要配备水质快速应急监测设备,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证在发生重大水体污染事件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利用现有水污染事件应急物资、装备、设施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配备和更新本部门水污染事件应急物资装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事故现场指挥部与应急指挥机构及各成员单位、事故企业、各应急救援小组之间应保持通信与信息畅通。尽量利用现有通信资源,当现有通信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以启动备用通信手段,必要时,动用救灾通信保障系统。

环境监察大队要配备应急处置和专用应急交通工具,应急期间所有车辆要保证随时服从应急总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征用和调动。各应急相关单位也必须要保证应急期间的交通运输工具。发展局要健全公路、铁路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交警大队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环保局加强水环境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能力建设;并根据需要建立专家库,积极储备技术力量,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演练与修订

预案实施后,管委会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本预案对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适用情况,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对本预案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办: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政府 电话:0477-8595773 传真:0477-8594000

承办:康巴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477-8595773 E-Mail:kbsweb@ordo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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