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委常委会工作规则(试行)

来源:区委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05-09 17:36【字体: 】 【颜色:黑色 红色 灰色】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加强中共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委常委会自身建设,实现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要求,结合康巴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委常委会(以下简称“区委常委会”)是领导全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的指示、决定,对全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全区党的建设全面负责的核心机构。 

  第三条  区委常委会工作必须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全区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区委常委会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区委常委会及全体常委会委员。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五条  区委常委会由区委书记、副书记和区委常委会其他委员组成。 

  第六条  区委常委会委员配备,由区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决定。常委会委员名额为11人。 

  第七条  区委换届时,区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由区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并报市委审批。新当选的区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 

  第三章      

  第八条  区委常委会在区委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区委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决策部署和区委全会决议、决定。 

  (二)召集区委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三)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听取下级党组织工作汇报,讨论和决定下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向下级党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等,制定以区委名义印发的其他重要文件。 

  (四)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经常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五)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时对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区委委员意见;教育、管理、监督干部;研究决定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有关事项。 

  (六)支持和保证区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七)对应当由区委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九条  区委书记主持区委全面工作,组织区委常委会活动,协调区委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对区委工作负主要责任。 

  担任区政府正职的区委副书记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组织区政府党组活动。不担任区政府职务的区委副书记主要协助区委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 

  区委常委会其他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 

  第十条  区委常委会要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区委全委会和市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充分发挥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实行区委常委会委员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完善党建工作考核综合评价体系,确保党建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区委常委会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纪律检查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各项纪律。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一条  区委常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应当由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区委常委会委员要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区委常委会在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时,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表决结果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行讨论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市委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三条  区委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常委会其他委员监督,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班子之上,不得搞独断专行。 

  区委常委会其他委员要支持区委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区委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 

  区委常委会委员要在党性原则基础上维护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第十四条  区委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区委常委会会议的一般规则是: 

  (一)区委常委会会议由区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区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区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区委常委会会议的议题由区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常委会其他委员提出建议,由区委书记审定。 

  (三)凡拟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审议的事项,牵头负责常委会委员要认真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分析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前期工作,并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在一定范围内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待条件成熟后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凡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要在会前充分征求各常委会委员意见建议,各常委会委员要认真把关,并在征求意见书面材料上签署“同意”“暂缓”或“不同意”及具体修改意见后提交区委办公室,由区委办公室主任审核把关后提出具体意见,报区委书记确定。 

  (五)需要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书记专题会议由区委书记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常委会委员等参加。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区委常委会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六)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章制度,在民主推荐、深入考察的基础上,由区委书记召开书记专题会议,区委书记、副书记以及分管组织、纪检工作的常委会委员共同酝酿后向区委常委会提名。 

  (七)区委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如需决定的问题涉及常委会委员本人或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常委会委员本人应回避。 

  (八)区委常委会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除特殊情况外,应提前通知各常委会委员,会议材料应在会前送各常委会委员阅研,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送达或不宜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 

  (九)区委常委会会议研究讨论工作时,区人大常委会和区政协党组书记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内容和需要,由区委办公室主任提出建议,报会议主持人确定。区委常委会会议研究讨论工作时,区委有关办公室副主任和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十)区委常委会会议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严格执行干部任用事项票决制。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情况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十一)区委常委会会议由区委办公室安排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经区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以区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区委书记签发。 

  (十二)各常委会委员要带头执行有关保密工作的各项规定。区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问题未经批准传达和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准向外泄露。会议记录的查阅,必须经区委办公室主任批准。 

  (十三)区委常委会会议内容是否需新闻媒体报道,由区委办公室主任确定。需新闻媒体报道的,报道稿须经新闻媒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后,由区委办公室主任审定。重要的报道稿须经会议主持人审定。 

  (十四)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会议决策的,区委书记、区委副书记或者其他常委会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要及时向常委会报告,区委副书记、其他常委会委员要第一时间向区委书记报告。 

  第十五条  区委常委会委员代表区委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区委常委会审定或者区委书记批准。 

  区委常委会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区委集体决定精神。 

  第十六条  区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区委常委会要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  区委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认真落实新时期好干部“二十字”标准和选拔好干部的六项基本条件、七项原则及“十不准”纪律要求,综合考虑领导班子建设及干部民主推荐、平时考察、年度考核情况,公道对待干部,公平评价干部,公正使用干部,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 

  第十八条  区委常委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传达有关会议精神,但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五章  监督和追责 

  第十九条  区委常委会向区委全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要自觉接受市委领导和工作监督,并接受市和区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接受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条  区委常委会会议应当有计划地邀请区党代会代表列席,适当增加列席的人员数量和频次。定期组织区党代会代表进行专题调研,组织党代会代表开展提案提议,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区委要定期对街道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考核具体工作由区委组织部门牵头,区纪律检查机关、区委有关部门参与。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区委办公室商区委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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